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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首次明确容错纠错10种情形,为干事者撑腰出现探索性失误可减责或免责

济南时报 2018-09-04 14:04 大字

时报9月3日讯 日前,山东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以省纪委机关、省委组织部名义印发全省施行,首次从制度层面建立起责任明晰、措施具体、程序严密、配套完善的容错纠错体系。

上述试行办法建立健全容错机制,首次明确在以下10种情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以及出现探索性失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理或者予以免责:

在贯彻新发展理念、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中,积极作为、勇于探索;

在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中,先行先试、突破常规;

在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乡村振兴、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重点工作中,敢于决策、大胆履职、攻坚克难;

在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服务企业、服务群众工作中,因着眼提高效率,实施服务机制和模式创新,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核;

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关心关爱基层干部、激发干部队伍活力等工作中,不拘一格、探索创新;

在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过程中,临机决断、主动担当揽责;

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矛盾纠纷过程中,立足维护稳定和全局利益,积极破除障碍、打破僵局;

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因国家政策调整、上级决策部署发生变化,或者政策界限不明确,受客观条件限制;

在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出于公心、担当尽责,以及其他符合中央大政方针和有关规定精神,应纳入容错情形的。

具有以上10种情形之一,同时党章党规、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在决策中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和请示报告制度等规定、进行充分评估,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以及积极主动消除不良影响、挽回损失的,可以免除相关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坚持有错必纠、有过必改,对存在失误或者偏差的单位、个人予以容错的同时,及时予以纠错,帮助干部汲取教训、改进提高。

建立健全纠错机制,发现具有予以纠错情形的,及时通过向纠错对象送达纠错通知等方式,明确纠错事项,提出纠错建议或者要求,责令限期纠正问题、改进工作。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恶意中伤、诬告陷害、散布谣言和不实消息、打击报复、干扰改革创新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受到不公正对待或者错误处理的,按程序及时予以纠正,并消除负面影响。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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