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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保条例修订草案征意见 鼓励举报污染行为 包庇造成严重后果,主要负责人须引咎辞职

山东商报 2018-07-27 10:46 大字

商报济南消息(记者王新超)据悉,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省环保厅起草了《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该“征求意见稿”,有年度环境质量恶化的;未完成年度环境质量改善任务的;未完成年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存在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环境问题的;其他依法应当约谈的情形等六种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应当约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时,有前款所列情形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应当约谈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可以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与此同时,山东实行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和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等信息纳入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政府采购、公共资金项目招投标、给予财政支持等工作的重要依据。评价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值得一提的是,山东省鼓励、支持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网址、通信地址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核查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此外,在法律责任方面,包括按日连续处罚、超标准超总量处罚、许可证处罚、监测处罚、应急预案处罚、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处罚等规定。其中,在超标准超总量处罚方面,违反该条例规定,排污单位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在责任追究方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产、限产的决定而未作出的”“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等八种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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