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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六种情形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

济南日报 2018-07-26 11:45 大字

本报7月25日讯(记者 刘晓群)环保工作不力,出现六种情形,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被约谈。记者今天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省环保厅起草了《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8月23日。

根据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应当约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年度环境质量恶化的;未完成年度环境质量改善任务的;未完成年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存在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环境问题的;其他依法应当约谈的情形。有上述所列情形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应当约谈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可以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的评价依据,并向社会公开。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实施终身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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