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超高温时段严禁进行露天作业 按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
近日,山东省多地进入高温模式。13日,济南市区最高气温达到35℃,市民基本都全副武装,防晒出行。
山东省多地气温连创新高,对职工工作产生较大影响。近日,省人社厅印发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各类企业要把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列入当前重要议事日程,对本地区、本单位防暑降温工作作出安排部署,严禁超高温时段进行露天作业。
通知要求,严格夏季高温天气作业规定,企业要做好高温天气期间的生产组织和管理,超高温时段严禁进行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并暂停高温时段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企业要采取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增设通风降温设施,加强防暑降温设备的维护和保养,设立高温作业职工工间休息室等,为职工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通知要求,认真落实高温待遇,企业要严格按照从事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的标准发放职工防暑降温费。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有高温作业场所和户外露天作业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贯彻落实、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发放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于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要坚决予以制止,立即停止高温作业;对于未按规定标准发放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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