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物业收费老问题利于减少纠纷
□李秀荣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于7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规定,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6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减收,收取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六十;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的车位,交纳停车服务费,空置不用的免费。(7月2日新华网)
对房屋空置是否交物业费,业主与物业之间经常发生纠纷。业主拒绝交物业费的理由是:没有入住,也没享受到物业服务。而物业公司认为应该交,理由是:小区物业服务费是公共性服务收费,包括公共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行、维修和保养,以及绿化管理、保安保洁等,即使房屋空置也应交纳相应费用,不交物业费不能保证物业公司的正常运转。
车库或车位服务费,也是业主与物业争论的焦点。业主不愿交停车服务费的理由是:车位所有权属于自己,在上面停车还要交停车服务费,这算哪门子道理?而物业公司认为应该交费,理由是:物业每天都安排人员查看停车位,平时也要进行保洁,以及要负责车库的灯光照明等等,这都需要一定的成本。
对以上两个老问题依法界定,有助于规范住宅物业服务的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利于减少纠纷,这无疑是一种进步,值得其他地方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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