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26日起施行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为加强山东省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的管理与服务,省文化厅近日制定印发《山东省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明确艺术考级管理机构、艺术考级机构、承担单位及考点、考官等各项要求,并提出艺术考级必须以普及艺术教育、提高国民艺术素质为宗旨,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该办法自2018年6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25日。
逐步推进考级机构体制机制改革,打破不合理垄断,以竞争推动服务质量提升。《办法》要求,放宽准入限制,探索省级演艺、传媒、传播类文化企业开办艺术考级机构新模式,在省内开展艺术考级活动试点。艺术考级机构应当在开展艺术考级活动5日前,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报省艺术考级中心和艺术考级活动所在地市、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同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办法》对艺术考级考官列出具体要求,艺术考级考官应具备7年以上专业艺术学习经历,或者执考专业具有5年以上艺术表演、艺术理论研究、艺术教育工作经历,或者中级以上艺术(含艺术教育专业)职称,并具有良好的示范、教学指导及鉴赏能力,政治素质、道德修养过硬。考官执考时,应当佩戴受聘机构统一制作的工作证件,开展美术专业考级的考级机构在考场内可以只派遣监考人员。考场实行回避制度,与考生有亲属、师生等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考官,应主动回避。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经查证属实,考试结果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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