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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长期空置物业费最高不超六成

潍坊晚报 2018-06-13 10:53 大字

近日,一位市民向记者反映:他买的房子一直没去居住,是不是仍需要缴纳物业费呢?

对此,记者与这位市民王先生取得了联系。原来,2016年出于投资的目的,王先生在位于高新区潍县中路附近购买了一套住宅,他于2017年5月份办理了交房手续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由于王先生购买的这套房子只为投资,交房后一直将该房子空置。

虽然王先生多次收到物业公司催收物业费的通知,但他一直未予理睬。今年4月份,王先生将这套房子租了出去,但是物业公司要求王先生不仅要缴纳从4月份后的物业费,还要缴纳从2017年5月份至今年4月份的物业费用以及违约金。

对此,王先生拒绝缴纳。他认为,房屋在交付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他既未对房屋进行过装修,也未居住或使用过,根本就没有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所以物业公司向其索要全部的物业费和违约金是没有道理的。但是物业公司认为,虽然房屋闲置,但物业公司仍为其房屋的安全、公用设施的维护、小区的整体绿化和保洁等提供了服务,因此,业主仍应按照协议的约定缴纳70%的物业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此,山东王杨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建华表示,今年6月初,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了最新通过的《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按照《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减收。办理空置的程序和具体减收比例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规定,但收取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60%。王建华表示,这种情况下,王先生是需要缴纳物业费的,但是不需要足额缴纳,最高不超过物业费的60%。

除了长期空置房屋可以减少物业费之外,《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予以减免,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差额部分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记者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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