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类社会组织可直接登记
本报综合消息记者日前从山东省民政厅获悉,山东出台《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意见》,将推出“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降低注册资金标准、下延基金会登记权限、放宽社会团体负责人任职政策限制等12项举措。对于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换届事宜,取消其事前报批程序。
据介绍,为减少社会组织登记环节,山东提出申请成立社会团体,需经过名称核准、成立大会事先备案两个服务环节和成立登记行政许可环节;而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需经过名称核准服务环节和成立登记行政许可环节。社会组织登记行政许可事项,自民政部门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实行“全链条”办理的事项,民政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结。取消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换届事先报批。除确有必要的外,原则取消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成立登记现场勘察;根据需要安排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现场勘察,能联合勘察的,民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一起进行。
此前,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只能由理事长担任。而放宽社会团体负责人任职政策限制,能够更好促进社会团体发展壮大。改革后,山东社会团体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改为3年至5年,理事会设理事长(会长)1人,副理事长(副会长)1人至7人,秘书长1人,任期与届期相同,届期为5年的期满不再延期。按照社会团体章程的规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或者选任的秘书长担任其法定代表人。
此外,山东还进一步降低注册资金标准:全省性社会团体注册资金不低于3万元;全省性基金会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不低于50万元,其中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以研究院为组织形式的开办资金不低于200万元。成立市县级社会组织,各地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范围内,适当降低注册资金标准。基金会的登记权限由省民政厅下延至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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