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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未尽到尸检提示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淄博晚报 2018-06-02 12:32 大字

案情简介:2016年11月,患者边某因右大腿疼痛数月到某医院住院治疗。某医院为边某行左股骨病灶切除及植骨术。出院一周后,边某右小腿、右脚肿胀,意识丧失。后经急救中心抢救无效死亡。边某死亡后,其妻认为某医院治疗存在过错,便将边某遗体送至医院。主治医生认为住院治疗已结束,医院无过错,未告知尸检问题。此后,边某之妻将遗体火化,并以某医院进行尸检,可能会影响鉴定机构的判断。

一审法院认为,边某之妻提出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但由于未进行尸检,边某死因已无法查清,对此医疗机构存在一定过错,故判决某医院给予边某之妻16万元经济补偿。

律师分析:《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意即,一旦患者家属认为患者死亡系医疗机构的过错导致,就应当立即进行尸检,不管当时医患双方是否还存在医患关系。在实践中,的确存在有的医疗机构在患者生命垂危时,为避免自身风险擅自中止治疗,动员患者出院,让患者在院外死亡的案例。该规定的重要性,就是为解决医患纠纷提供依据,并非可有可无。因此,上述案例中某医院的做法是不妥当的。如果由此导致患者死因无法查清,那么,医疗机构就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当前,医患矛盾比较突出,有些患者家属拒绝在尸检告知书上签字,利用尸检问题做文章,在诉讼期间不承认拒绝尸检的事实。如果患者是在住院期间死亡,医疗机构往往在住院病例中记载患者拒绝尸检的情况。如果患者并非是在住院期间死亡,医疗机构往往连住院病例记载也没有。因此,在患方拒绝尸检的情况下,医院仅提供病例记录但没有患方签字或者根本没有记录的,法院一般要判决医疗机构承担不利后果。这就要求医疗机构通过录音、录像等视频资料、短信、微信、快递、病例签字等一切合法手段固定对医疗机构有力的证据,以便在发生诉讼时完成举证义务,达到顺利解决医患纠纷的目的。

张景远律师

电话:13070628007

山东华宇轩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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