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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山东将发放“清凉补贴”清凉饮料等不能冲抵防暑降温费

山东商报 2018-06-01 14:07 大字

商报济南消息(记者于娜)进入6月,全省多地迎来持续高温伴随着气温上升,山东职工将有一份“清凉补贴”到账。从6月1日起,山东省将持续为职工发放一笔防暑降温费。按照往年标准,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为每月140元。发放时间为6-9月。

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的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适用本办法。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防暑降温费的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所需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用人单位在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值得注意的是,机关事业单位没有这份“高温补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户外露天作业,参照《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执行。据介绍,上述所提到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是指机关中的编外人员,也就是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这部分工作人员有防暑降温补贴。

此外,除了发放津贴,用人单位应给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户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但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冲抵防暑降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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