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投企业天使投资将享税收优惠 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7月起执行
本报济南5月30日讯(记者王瑞超通讯员孔进严文达孙健)记者从山东省财政厅获悉,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将山东省纳入政策适用范围。
该项政策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当年,可按照投资额的70%,区别不同情况抵扣其相应所得:公司制创投企业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可抵扣其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个人合伙人可抵扣其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天使投资个人可抵扣其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或当期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其中,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各项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的实施有利于推动科技型企业发展,对于山东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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