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发布会 ——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本报记者 蒋月阳
5月25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市政府法制办、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部门负责同志就《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简称《条例》)回答了记者提问。
水,是生命之源。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为日照市第一部环境保护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共六章,四十五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职责等内容;第二章至第五章,分别就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水源地的保护、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第六章附则规定了《条例》的施行时间。
据了解,该《条例》于2018年3月6日经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3月29日经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制定一部符合日照市实际、富有本地特色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方性法规,建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长效机制,十分迫切和必要。”发布会伊始,市人大法工委主任王宗友就《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了介绍。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近年高度重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将其列入“为民办实事”重点项目。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面临的形势异常艰巨,特别是水源地周边农业面源污染、生产生活垃圾等影响水质安全的隐患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个别水源地水质指标存在波动,保护工作刻不容缓。
“《条例》在上位法基础上,科学界定了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中的职责范围,在赋予行政管理职权的同时,明确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突出问题导向、民生导向。”王宗友介绍,《条例》规定了保护区内的搬迁居民将予以适当补偿,既保护了库区水源地又让库区居民的生活能有保障。与此同时,《条例》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还集中规定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在《条例》制定过程中,一是充分查找上位法依据,确保其规定的禁止行为在条例中均有体现;二是针对日照市实际,对危害保护区、准保护区环境的行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在项目管控方面,既明确了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又对原有建设项目和排污口,规定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保护区划定前经依法批准设置的,拆除或者关闭的依法应当予以补偿。而针对污染防控风险设置预防措施问题,一方面在水源保护区划定环节,即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备用饮用水源建设,并选取预留饮用水源,按照要求加以保护;另一方面设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条款,规定政府、供水单位、可能发生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编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保障应急饮用水供应。
王宗友介绍,在整个《条例》的制定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问题导向、立法为民、有效实用的原则,使《条例》具有了较强的地域特色和可操作性———
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原则。去年至今,市政府法制办、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部门单位共同参与,先后赴南宁、遵义、成都、重庆等地,考察调研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立法工作。在《条例》制定过程中,注重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真正实现了问法于民、问计于民。
充分酝酿沟通,反复论证修改,确保立法质量。《条例》经常委会一次审议后,法工委即会同有关方面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在省人大法工委的支持帮助下,在济南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在广泛征求意见、深入开展调研的基础上,法工委组织法制办、环保局、水利局和有关部门、部分立法咨询员,两次对条例草案进行集中封闭式修改,切实提高了法规质量。
立足日照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在立法过程中,始终坚持从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实际出发,针对日照市水源地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污染风险,在条例制度中作了多处创新性规定。例如,上位法中规定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进行网箱养殖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但目前日照市二级保护区内存在的围网、网箱养殖行为,不同程度地造成了饮用水水体污染,为了更好地达到保护饮用水源的立法目的,确保“实效、管用”,在《条例》中明确规定二级保护区内对围网、网箱养殖行为作了明确禁止。
法工委:《条例》条文贯彻“优先保护”原则
针对记者关于《条例》立法原则的提问,王宗友回答,该《条例》是一部重要的民生立法。长期以来,因为日照市没有“客水”,即所有水源都来自日照本地,如果保护不好,水体污染就会非常明显,因此才决定将饮用水源地的保护列入立法项目,这也体现了日照市委对民生项目的高度重视。
基于这些方面,《条例》在制度设计上遵循保护优先、持续改善的原则,针对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实际,对明确水源地保护的政府职责、禁止性规范进行严格论证、严格建设项目管控、污染防控风险设置预防措施几个方面做了详细规定,还对市民普遍关注的畜禽养殖、生活污水排放、保护区隔离设施等均进行了明确规定。
“我们广泛征求库区移民和社会反馈,征求各层级意见,广泛调研,取得了很多村民代表的意见。”王宗友介绍,得到的调研反馈是大家都对饮用水源地的保护非常重视,都认为对水体的保护必须开始从立法层面进行,甚至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我们水库的地表水,已经让老百姓都不敢游泳了,还怎么敢喝?”
此外,为了将这个切实关乎老百姓利益的事情办好、办实,日照市各部门还不断下功夫,陆续启动了库区居民搬迁工作,并按照上位法相关标准予以补偿。
法制办: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水源地监管保护职责
众所周知,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程,涉及各级政府和多个政府部门,如若职责不清、分工不明,往往会出现“政出多门”、“九龙治水”等问题,日照市将通过哪些措施,来促进本《条例》的实施?
“饮用水安全关乎公众健康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障饮用水水源地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的使命和责任担当。”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周贤平指出,《条例》在总则部分,明确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协调联动的体制和机制,制定实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与此同时,明确规定了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生态补偿长效机制,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此外,《条例》还建立了部门监管与协调联动管理机制,最大限度地避免出现多头管理和推诿扯皮等现象,分别对环境保护、水利、住建、林业、畜牧兽医、卫生计生等部门的职责予以明确。同时,《条例》还规定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规划、交通运输、公路、国土资源、旅游、渔业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有关工作。
周贤平说,为确保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条例》作出相关约束性规定:建立考核制度,规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设立相关处罚,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依法给予处分。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条例》开展宣传,督促各级政府及部门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加强水源地风险控制和事故应急处置等各项工作。
环保局:严格执法监管 确保水源地环境安全
发布会上,市环保局副调研员辛本胜围绕如何履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及水源地环境管理职责,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工作做了回答。
“将针对城镇饮用水水源地,在2009年省政府批复的水源保护区划基础上,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供水现状,对水源保护区进行了重新划分。”辛本胜介绍,目前该计划已上报省政府,待省政府批复区划方案后,将对社会进行公布。针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将组织各区县对辖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逐一划定保护区或保护范围,按照《条例》规定进行保护。
去年以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排查,共排查出六大类134项具体问题,所有问题清单和清理整治进展情况已在日照日报和政府网站公示。下一步,环保部门将继续深入贯彻《条例》各项规定,对发现的违规项目和环境违法问题,建立问题清单,逐一核查销号,确保整治到位。
此外,日照市环保部门还将对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并进行公示,并组织对全市1583个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开展水质监测和基础环境状况信息调查,建立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台账。在环境执法监管方面,将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移交,并跟踪督办落实,对环境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查处,确保水源地环境安全。
水利局:强化管理保护措施 推动《条例》落到实处
“下一步,全市各级水利部门将配合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不断完善饮用水源地保护措施。”市水利局副局长史安详说,为确保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按照市政府批复的《日照市水功能区划》,根据《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日照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的规定,将进一步明确水域水质保护目标,完善水源地保护区界牌及保护标志,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置警示宣传标志,抓好重点部位在线监控管理,完善水源地防护设施建设,为水源地管理保护打下基础。
与此同时,水利部门还将开展水源地排污口专项整治工作,对水源地保护区内存在污染隐患的入河排污口等进行彻底整治,对饮用水源地内的采砂船只、养鱼网箱进行集中清理整治。建立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月报和零报告制度,达到对全市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实时监控,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制度,抓好水源地水污染应急预案落实,进一步提高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有效保障城乡供水安全。
在水源地保护方面,将积极做好水源地上游水土流失治理规划,并争取上级资金对重要水源地上游小流域进行综合治理,还将结合林水会战,抓好环水源地生态林建设。此外,还将联合有关部门严把水源地上游开发建设项目审批关,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审批可能造成水源污染的建设项目,还将建立健全市县乡村“四级联动、五位一体”的水政执法监察网络和部门联动的联合执法体系,对发现的问题采迅速查找原因并及时妥善处置,结合“河长制”落实,开展清河行动,对河道垃圾进行彻底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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