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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发文规定 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 最高可罚1万元

泰安日报 2018-05-07 11:07 大字
 

新华社济南5月6日电(记者 叶婧)山东省日前印发《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规定,有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行为,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行为包括:在古树名木上刻划、钉钉、剥皮挖根、攀树折枝、悬挂重物,或者有其他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行为。

据了解,山东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所称“名木”,是指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山东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宣传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公众保护意识,鼓励和支持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和推广应用。同时,古树名木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为了加强古树名木保护,提升历史文化传承能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山东制定了《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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