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古树名木最高可罚一万元
据新华社济南5月6日电山东省日前印发《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规定,有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行为,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行为包括:在古树名木上刻划、钉钉、剥皮挖根、攀树折枝、悬挂重物,或者有其他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行为。
山东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所称“名木”,是指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山东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宣传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公众保护意识,鼓励和支持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和推广应用。同时,古树名木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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