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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损害古树名木最高罚款万元

济南日报 2018-05-04 12:00 大字

本报5月3日讯(记者 王彬)日前,《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将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该办法,损害古树名木最高罚款1万元。

该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则指的是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该办法明确,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非通透性硬化地面、挖坑取土、动用明火、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品;刻划、钉钉、剥皮挖根、攀树折枝、悬挂重物;其他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行为。如果有人违反该办法规定,在古树名木上刻划、钉钉、剥皮挖根、攀树折枝、悬挂重物,或者有其他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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