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出台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九种失职失责情形将追究责任
本报济南3月14日讯今天,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山东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明确,发现有应当追究信访工作责任情形的,有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或者其他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启动责任追究程序。各级信访部门在工作中发现需要追责的问题,可以向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未按要求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怎么办?《细则》明确,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细则所列责任内容,有九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九种情形包括: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决策,或者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未按照规定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办理和督办信访事项,拒不办理信访部门交办、转送、督办的投诉请求,拒不执行有权处理机关作出的支持投诉请求意见,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信访群众、信访部门和上级党政机关,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不按规定接待处理信访事项、落实包案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问题,隐患排查和信息预警工作不到位,或者获知信访信息后隐瞒、谎报、漏报、授意他人不按规定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发生的集体访、信访负面舆情未及时处置或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或者因信访工作不力引发群体性事件、个人极端行为、负面舆论过度炒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信访秩序混乱,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多发,未能有效治理的;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据了解,责任追究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方式进行。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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