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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子用QQ冒充老板骗走20余万元后……

淄博晚报 2018-03-05 10:42 大字

案情简介:2016年2月1日王某到公司上班,职位为经理,主要负责财务和日常管理方面的工作,工作期间受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桦的直接领导。2016年7月9日下午2点,王某在未核实“张桦”QQ信息的情况下将自称“张桦”的骗子拉入公司QQ群,并将公司的通讯录上传给骗子。后王某让会计加“张桦”QQ,并指示会计给“张桦”汇款25万元。事后经核实,王某发现上当受骗。当天,会计向公安局报案,该案被公安局立案侦查。2016年7月20日,公司针对2016年7月9日公司被诈骗一事作出处理,以王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为由,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关系。王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000元。

律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其中就包括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本案中,王某在公司担任经理职务,日常分管公司财务工作,其岗位要求是工作应严谨、审慎、严格遵守制度,在风险控制和诈骗的防范意识上相较其他岗位要求更高,而且QQ诈骗这种形式各种媒体之前不乏相关报道,但是王某在未核实骗子身份的情形下擅自将骗子拉入公司QQ群,并指示会计给骗子汇款25万元,确实没有尽到负责财务经理应尽到的审慎注意义务和警惕性,其行为存在严重失职,造成公司严重损失,因此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公司也不需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徐文丽律师李成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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