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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颁布实施《山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依法推动法治宣传教育深入开展 构建“大普法”工作新格局

莱芜日报 2018-01-02 07:30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孔浩 通讯员 张海峰)2017年12月30日,记者从市司法局获悉,《山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9月30日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7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全省第一部法治宣传教育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颁布,是山东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山东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步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实现了有法可依。为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条例》,深入有效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近日,省委宣传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司法厅、省普法办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单位组织开展好《条例》学习宣传活动,推动《条例》贯彻实施。

扎实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突出抓好领导干部、普法专职人员的学习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和专题讲座等方式,增强各级领导干部贯彻实施《条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提升普法专职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能力水平;坚持《条例》宣传与“七五”普法规划实施相结合,以“法律六进”为载体,组织普法讲师团、法律服务工作者、普法志愿者深入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单位,通过知识竞赛、专题宣讲、文艺演出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实质内涵,形成“人人了解、人人支持、人人参与”普法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和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的作用,多渠道传播、多形态展现,形成宣传《条例》的网络矩阵和集群化效应,让《条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切实推动《条例》全面贯彻实施。《条例》以地方性法规的方式明确了法治宣传教育的地位作用、目标任务和工作原则,明确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制度和保障措施,明确了“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负责”的普法责任制,对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的职责以及工作保障措施,作出了硬性规定,提高了法治宣传教育的权威性,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深入持久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各级党委宣传部、司法局、普法办公室加强组织协调,抓紧做好《条例》配套制度的建立完善工作,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参与实施法治宣传的积极性、主动性,推动由“主管部门独唱式普法”向“全社会合唱式普法”转变。同时,通过人大执法检查、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评估等方式,强化督导检查,推动《条例》规定落地生根,构建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普法”工作格局。

聚力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全面升级。通知指出,《条例》适应中央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新要求,改刀“制”为水“治”,突出以“法治”为主线,体现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思路的重大转变。各级要以学习贯彻《条例》为契机,聚焦“走在前列”目标定位,不断创新工作理念和工作方式,在传播法律知识的同时,更加注重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信仰、树立法治思维,在法治宣传“转型升级”、法治文化“提档升级”、法治创建“优化升级”、载体平台“换代升级”上下功夫,不断开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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