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内修复不了须赔偿98万
女报讯(记者 李丽娟)19日,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聊城市人民检察院诉山东蓝星清洗防腐有限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据悉,该案是济南法院受理的第一起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人诉称,2008年至2015年5月,蓝星公司未经污水处理程序,将经营过程中产生的490余吨含镍、含酸废水,直接向车间地下暗管及厂区废水池排放,工业废水流经杨家石河进入小清河,并渗透至地下,导致蓝星公司厂区及周边土壤、地下水等生态环境遭受严重污染。
2015年11月26日,历城区人民检察院向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11月29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01刑终142号刑事裁定,蓝星公司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罚金二十万元;法定代表人姬玉林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处罚金。
公益诉讼人认为,本案经过诉前程序,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开庭后,在审判长的主持下,诉讼双方根据《环境损害检验报告》确定的生态损害费用98万元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山东蓝星清洗防腐有限公司承诺将于签收民事调解书之日起30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修复被污染的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期限一年,修复期满时向济南中院提供经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评估验收合格的报告;若被告不能按时完成前述第一项确定的修复义务,则于前述修复期满之日起10日内赔偿违法排污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修复费用9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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