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征集意见在古树名木上乱刻划最高可处罚3万元
本报讯(记者 李小梦)日前,《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已经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在古树名木上刻划、钉钉,剥皮挖根、攀树折枝、悬挂重物,或者有其他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行为,最高将被处罚3万元。
征求意见稿中指出,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目前,山东省对古树名木实行分三级认定、保护,名木和树龄在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经一定程序后报省人民政府确认公布;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经一定程序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认公布;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由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认定后,报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公布。
征求意见稿明确,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或构筑物、挖坑取土、动用明火等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古树名木上刻划、钉钉,剥皮挖根、攀树折枝、悬挂重物,或者有其他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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