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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认定工伤的基本情形

淄博晚报 2017-11-13 10:56 大字

案情简介:李某在张店某公司从事行政工作。2017年9月的一天,李某在上半途中,骑电动车与同样骑电动车的胡某相撞,李某摔倒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咨询自己的受伤是否能认定为工伤。

律师解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依据相关规定,交通事故责任一般有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全部责任等情形。

本案中李某的责任为主要责任,依据规定,李某受到的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律师提示: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

二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不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三是因公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

四是故意犯罪导致伤亡的;

五是醉酒或者吸毒伤亡的;

六是自残或者自杀的;

七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本人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八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抢救无效48小时之后死亡的。

山东康桥(淄博)律师事务所

于业清

咨询电话:13409016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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