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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可否再次分割公积金

淄博晚报 2017-11-06 09:22 大字

案情简介:王某(男)与李某(女)于2009年11月登记结婚,2011年2月1日生育女儿。王某与李某结婚初期感情尚可,但是孩子出生后双方经常因照顾孩子的问题发生争吵,有时王某会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李某不堪忍受,于2013年2月5日向法院起诉离婚。经过开庭审理,法院判决王某与李某离婚;孩子由李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子归王某所有,王某支付李某房屋补偿款50万元。2013年9月份,李某从王某同事处得知王某还有住房公积金10万元,于是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王某的10万元住房公积金。

律师解析: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的规定,离婚后夫妻一方发现另一方的财产有未处理的情形可以再次提出起诉。其次,《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李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从法院调取的住房公积金明细中显示王某与李某结婚至离婚期间有8万元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法官的多次释法和调解下,最终王某与李某达成和解,王某同意将其中的5万元分割给李某,法院为双方出具调解书。

徐文丽律师李成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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