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计算起点怎么定?
李某认为某县政府在未取得相应批文的情况下即组织征地,且补偿不到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县政府的征地行为违法。法院审理认为:在省道沿海公路改建工程项目中,县国土资源局与李某所在的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征用土地协议》,村民委员会与李某经协商达成了《协议书》,李某已领取了征地补偿款,其已不具备起诉县政府确认征地行为违法的原告主体资格。该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李某的起诉。
律师说法:法律设定起诉期限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督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时依法主张权利,同时依法维护行政效率和公法秩序。起诉人只要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即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方面,法律并不要求起诉人在认识到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后方能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人在起诉时即使不能判断该行政行为违法与否,也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另一方面,法律在计算起诉期限时亦不以起诉人认识到违法性为必要条件,因为行政行为是否违法属于有权机关的专业判断范畴,而即使是有权机关亦未必总能作出及时准确的判断,是故如果将对违法性的认识作为起诉期限的必要条件之一,则可能因起诉人对违法性的判断困难导致起诉期限的起点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进而产生起诉期限制度被架空的风险,影响行政效率和公法秩序。因此,起诉期限制度中起诉人对行政行为的“"知道”"并不包括对行政行为违法性的认识,也即起诉人自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起诉期限便开始计算,而并不以起诉人认识到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作为起诉期限的计算起点。
李岫岩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李岫岩律师专长行政法律事务,担任多家行政机关、征收项目指挥部法律顾问,代理了大量在国内、省内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案件,其代理案件多次入选国家部委督办案、省高院评选的十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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