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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同事换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淄博晚报 2017-09-25 10:37 大字

案情简介:王生(化名)和李刚(化名)都是一家铸造公司的职工,负责铸造切割工作,两人工作实行倒班制,王生是上午班,李刚是下午班。2016年7月5日下午,李刚来接王生的班时,突然肚子难受要去趟卫生室,大约1个小时左右。王生答应了。不料30分钟后,因插座老化,导致切割机刀片飞出,致使王生左小腿被切伤,事发后王生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5万余元。后经社保部门认定,王生为工伤。公司则认为,并非工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拒绝按照工伤处理。遂王生向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

律师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本案中,王生的情形是与上述第(三)项吻合的。社保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符合法律规定。首先,王生是在工作时间内受伤,尽管当时王生已经下班,但公司仍在生产,李刚来的目的也正是为了接班,表明这一期间仍是“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工作的时间”;其次,王生是在工作场所内受伤,无论王生为自己上班还是替李刚上班,都是在同一个环境,在同一个进行日常工作的地方。王某是为本单位工作而受到伤害的,应认为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伤害。

因此,即便公司认为,王生受到的意外伤害是在其应当下班之后,不是因履行自己本身的工作职责所致,故拒绝按工伤处理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山东高阳律师事务所

胡瑞秀律师

电话:13561658052

专业服务:民商事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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