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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未续签 劳动关系咋认定

淄博晚报 2017-09-25 10:37 大字

案情简介:李某于2014年3月1日至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至2017年2月28日。在劳动合同到期后,该公司没有与李某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但李某仍在原岗位继续工作。2017年8月1日李某接到公司通知,公司决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李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且要求公司支付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该公司认为公司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另外,双方签订过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李某工作岗位和待遇未发生变化,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公司不应支付李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律师分析: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安排下继续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同时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安排下继续提供劳动,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合同终止,相应的权利义务已经消灭。李某继续提供劳动的事实,应视为双方已经重新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公司应当依法与李某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否则,应当承担支付李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相关法律责任。

山东康桥(淄博)律师事务所

于业清

咨询电话:13409016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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