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公司能单方终止合同吗
案情简介:梁书(化名)是一家动画公司的职工,2014年3月9日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4月10日合同到期。合同到期后,梁书继续在公司上班,公司并未与梁书办理劳动合同续订或终止手续。直到6月10日公司向梁书发出一份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于2016年4月10日到期,单位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梁书则认为,双方已经形成了新的劳动关系,公司单方终止劳动关系违法。据此,梁书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以及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律师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本案中,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未与梁书办理劳动合同续订或终止手续,应当认定自2016年4月10日之后,梁书与公司之间成立了新的事实劳动关系(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样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上述规定,在本案中,公司逾期未订立劳动合同满1个月但不满1年,应当自第2个月起向梁书支付双倍工资。同时,在劳动合同逾期超过2个月后,公司直接向梁书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违反法律强制规定,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即两倍的经济补偿金。据此,梁书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山东高阳律师事务所
胡瑞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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