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后发现怀孕 可否悔约
案情简介:李华(化名)研究生毕业后,进入一家软件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工作,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2014年7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2014年3月初,一家更有影响力的软件开发公司想要聘请李华并且工资待遇翻一倍。在巨大的诱惑之下,李华和现公司协商于3月中旬解除了劳动关系,但尚未与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3月18日李华经体检,发现已怀孕1个月,导致不能去新公司。据此,李华要求与原公司恢复劳动关系,结果遭拒绝。随后李华提起劳动仲裁,在未获得支持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无效,恢复劳动关系。
律师分析:本案涉及女职工想跳槽与原公司提前解除合同后,却发现已经怀孕了,女职工是否可以反悔。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本案中,李华跳槽心切与公司自愿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合法、合理。因此,李华不能以自愿与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时并不知道自己已怀孕为由,要求确认该协议书无效,恢复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的诉讼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是不能依据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本案关健问题就是在于双方在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时,李华是否告知公司自己已经怀孕的事实,如果李华告知了,公司仍坚持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公司行为就是违法的。此时,李华提出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就可以得到审判机构的支持。然而,本案李华在与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时,并未告知公司自己已怀孕的事实,因为当时李华也不晓。所以在此情况下,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因此,本案当李华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得知自己已怀孕的事实,再想提出一些要求为时已晚。
山东高阳律师事务所
胡瑞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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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服务:民商事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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