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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员工伤医疗期 工资咋发放

淄博晚报 2017-09-11 16:10 大字

案情简介:2017年4月张店的胡某在工作时不小心被机器设备绊倒,摔伤了腿部住院治疗。在胡某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只给胡某发放了每月1500元的基本生活费至2017年6月,而胡某受伤前的工资基本为每月3400元。后胡某的受伤被认定为工伤,胡某咨询用人单位做法是否合法?

律师分析:依据相关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通常情况下,停工留薪期待遇如下: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按因工死亡处理享受全部的工亡待遇。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同时依据《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胡某受伤情况,在规定的停工留薪期内按照每月3400元支付胡某待遇。

律师提醒:在发生工伤后,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原工资福利支付待遇,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山东康桥(淄博)律师事务所

于业清

咨询电话:13409016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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