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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省政府任命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新规宣誓仪式由省长或受委托副省长监誓

济南日报 2017-08-31 14:51 大字

本报8月30日讯(记者 王彬)《山东省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试行)》近日出台。实施办法(试行)提出,宣誓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宪法宣誓仪式,如有特殊情况,须书面报告宣誓仪式组织单位。

实施办法(试行)明确,宣誓人员范围为:省政府任命的省政府副秘书长以及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组成部门、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副厅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命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省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省长或受省长委托的副省长监誓,省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主持。宣誓仪式在省政府办公厅举行,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组织。宣誓仪式一般采取集体宣誓形式,根据省政府任命国家工作人员情况及时分批组织;根据需要,也可采取单独宣誓形式。集体宣誓时,由宣誓仪式组织单位在宣誓人中指定一名领誓人。领誓人在宣誓台后方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其他宣誓人在领誓人身后整齐站立。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逐句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左手自然下垂,右手举拳,齐声跟诵誓词。誓词诵读完毕,领誓人和其他宣誓人依次报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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