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环境违法行为实行有奖举报的通告
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改善我区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参照省、市奖励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等有关规定,对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举报属实并作出了行政处罚的,根据举报的内容、性质、情节对第一举报人酌情给予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奖励:
(一)未完成整治任务的“散乱污“企业;
(二)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造成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三)建设项目投入生产,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同时投入使用或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
(四)限期治理污染企业被责令停产治理后,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擅自恢复生产的;
(五)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或者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接受,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的;
(六)违法倾倒超标污水或设置暗管、渗坑、渗井偷排废水的;
(七)非法进行危险废物转移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利用的;
(八)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地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九)向区内河流排放废水,倾倒固体(危险)废渣(液)等污染环境的;
(十)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放射源、擅自丢弃放射源的,或擅自处置放射性废物、废液的;
(十一)已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但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举报人可采用电话、信函、邮件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时应提供企业名称、地址、违法行为(或违法事件发生地)等基本信息。对实名举报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将给予严格保密。
举报地址:新建东路市民之家485房间,淄博市环保局周村分局;举报电话:6458011;邮箱:zchbxf8011@126.com。
生态周村建设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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