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出台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估办法 治PM2.5不力,约谈主要负责人
商报济南消息(记者李雨)8月18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估办法》出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以各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和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作为评估指标。对于考核中不合格的区域,省政府或由省政府委托省环保厅会同相关部门约谈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暂停该市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必要时由省政府约谈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据了解,继空气质量过去两年累计改善20%左右之后,去年5月,山东大气治理再加力,发布《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二期行动计划(2016-2017年)》(简称《二期行动计划》)。《二期行动计划》的目标是——至2017年底,“气质”将较2013年改善35%左右。
《办法》中提到,评估采用评分法,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均按满分100分计,综合评估结果为二者的加权平均值,权重分别为60%和40%。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评分结果90分及以上为优秀、7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根据参考指标目标完成情况调整综合评估结果等级作为最终评估结果。参考指标PM10、SO2、NO2中任意一项指标反弹10%及以上或有任意两项指标未完成《二期行动计划》确定的下降目标的,综合评估结果等级降一个档次;三项指标未完成下降目标的,降两个档次。最终评估结果等级最低档次为不合格。
未来提高各地市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视程度,最终的评估结果将成为干部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评估结果报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提交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交省委政法委作为落实公益诉讼改革的参考。
对综合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市,省政府或由省政府委托省环保厅会同相关部门约谈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暂停该市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必要时由省政府约谈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在评估中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其评估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并移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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