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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下月起实施 企业违规危险作业最高罚20万

淄博日报 2017-04-23 10:06 大字
□本报记者李承琳

通讯员袁海生孙璐报道

本报讯为依法推动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自5月1日起,新版《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在全省范围内正式实施。记者了解到,新《条例》是山东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又一重大举措,是山东省安全生产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按照新《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企业违规危险作业的行为,或将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最高20万元的罚款。

据市安监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新《条例》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有很多制度创新。针对企业主体责任意识淡薄的问题,新《条例》明确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对生产经营单位教育培训、职业病防治和劳动防护、建设项目“三同时”、安全生产承诺公告、危险作业等都作出了规定,并设立了相应法律责任。按照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新《条例》的又一亮点,体现在对中介机构的管理方面。新《条例》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负责,不得违反规定程序开展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活动;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质或者资格;不得转让、转包承接的服务项目;不得出具严重失实的报告、证明等材料;不得出具虚假的报告、证明等材料,对违反规定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新《条例》还进一步理顺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对高危生产经营单位重点进行了规范,要求按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承诺公告制度、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等;建立了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明确了有关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规定“矿山、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保障并发挥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参与安全生产活动的权利和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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