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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发布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办理2016年度年报公示公告年报未依规公示将被视作异常经营

齐鲁晚报 2017-01-11 00:00 大字

本报1月日讯(记者于晓敏)莱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公告,要求全市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未依规公示将被视作异常经营。

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莱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全市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年度年报公示有关事宜发布公告。

凡于年月日之前在我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年1月1日至6月日,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sd.gsxt.gov.cn)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报内容新增5项社保事项和4项统计事项)。年月日之前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应当自年1月1日至6月日,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sd.gsxt.gov.cn)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选择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应当自年1月1日至6月日,向负责其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如实填报年度报告,并对年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按时申报年报是每个市场主体的法定义务。对于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报送或公示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工商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示,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市场主体将在市场准入、银行贷款、投融资、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进出口、出入境、招投标、政府采购、驰(著)名商标认定、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被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相关链接:

以下为各市场监管局联系电话,如有疑问,请各市场主体按照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咨询相应的市场监管局联系电话。

莱芜市市场监管局:()

莱城区市场监管局:()

钢城区市场监管局:()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雪野旅游区市场监管局:()

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

农高区市场监管局:()

如对社保或统计事项有疑问,请咨询市人社局或统计局联系电话。

莱芜市人社局:()

莱芜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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