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济(槐荫)征告字[2016]24号
经十一路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已经本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阳光新路,西至南辛庄西路,南至兴济河、丁字山,北至经十路。其中包括:丁字山东路1-4号、6-8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双号);丁字山路1-3号、5号、6号、8-号、号、号、号(北侧沿街房)、号(沿街房)、-号、-号、-1号;德兴东街1号、3-6号、9号、-号、号、号、号、-号、-号(双号);德兴街1-3号、5号、8号(平房)、9号、号(平房)、号、号、号(平房)、号、号(单号、平房)、-号(平房)、号、-号(单号、平房)、号、号、-号(单号);德兴西街1-2号、3号(平房)、4-号(平房)、-号、号;经十路号(原经十路号)、经十路号(原经十路号)、经十路号(原经十路号)、经十路号(原经十路号)、经十路号(原经十路号)、经十路号(原经十路号)、经十路号(原经十路号)、经十路号(原经十路号)、经十路号(原经十路号)经十路号(原经十路号1号楼、2号楼、)、经十路号、经十路号、经十路号、经十路号、经十路号、经十路号、经十路号、经十路号、经十路号、经十路号、经十路号、经十路号(原经十路号);水泥厂新村1-5号、8-号;南辛庄南街2-4号、8号、9号、-号、号、号、号、号;南辛庄中街号、号、号、号;南辛庄西路-1号、-2号、号;南辛庄中街-1号院2#楼南侧车库、南辛庄中街南巷8号(7#楼南平房及4#与7#楼之间的二层楼)。
以上门牌号码含所有旁门、副门牌。具体以项目征收范围附图为准。
二、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槐荫区城市更新局
征收实施单位:槐荫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三、房屋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日。
(1)选择货币补偿的自被征收房屋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次日起,可到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室签订货币补偿协议。
(2)选择产权调换的自选房结束次日起,可签订产权调换(房屋安置)协议。
四、征收补偿安置
按照附件《经十一路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五、被征收人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事项
(一)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报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标准和有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搬迁。
特此公告。
槐荫区人民政府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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