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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的若干规定(试行)》答记者问 近日,日照仲裁委员会发布了《日照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确认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就《规定》发布的背景、意义和主

日照日报 2016-12-30 00:00 大字

日照仲裁办负责人就发布《日照仲裁委员会关于

仲裁确认的若干规定(试行)》答记者问

近日,日照仲裁委员会发布了《日照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确认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就《规定》发布的背景、意义和主要内容,记者采访了日照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负责人。

记者:请您谈一谈制发该《规定》的背景及重要意义有哪些?

答:《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已于年7月日通过,自年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其效力。为了贯彻落实条例的规定精神,我们参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确认程序的规定,结合仲裁工作实际,经过认真讨论研究,制定了本规定。《规定》共计十六条,对仲裁确认的概念、不能申请仲裁确认的情形、当事人申请仲裁确认需要提供的材料要求、仲裁庭审理仲裁确认案件适用的程序和审查标准以及对和解(调解)协议不予确认的情形等作出了规定。《规定》的制定实施,对更加便捷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更加积极地维护法律公正、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仲裁效率、化解矛盾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仲裁确认是一种怎样的法律行为?

答:本规定所称的仲裁确认,是指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民商事纠纷达成的和解(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和解(调解)协议的效力并据此出具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的仲裁行为。

记者:请问可以申请仲裁确认的和解(调解)协议主要有哪几种情况?

答:本规定所称的“和解(调解)协议”,主要是指当事人在本委之外达成的和解(调解)协议,包括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和解的;双方当事人认可的专家、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或其他社会人士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消费者协会调解的;商会、行业协会调解的;行政机关调解的;以及通过其他方式调解的。

记者:请问是否不管什么性质的争议,只要当事人达成了和解或调解协议,都可以申请仲裁确认?

答:不可以。因下列性质的争议,当事人即便达成了和解(调解)协议,也不能申请仲裁确认:一是不属于本委受理民商事案件范围的;二是确认身份关系的;三是确认收养关系的;四是确认婚姻关系的。以上四种情况当事人申请仲裁确认的,本委不予受理。

记者:请问当事人申请仲裁确认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是否需要双方共同提出申请?

答:当事人申请仲裁确认,需要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并应当向本委提交仲裁确认申请书、和解(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和解(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

记者:请问仲裁庭审理仲裁确认案件一般会适用什么样的程序审理?

答:仲裁庭对和解(调解)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时,适用本委仲裁规则规定的简易程序,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庭进行书面审查或者开庭审查。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本委认为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合议庭的除外。

记者:请问和解或调解协议在哪些情形下其效力不会得到仲裁庭的确认?

答:当事人达成的和解(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仲裁庭审查不予确认其效力: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二是恶意串通,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四是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五是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六是其他不能进行确认的情形。

记者:请问和解或调解协议经审查后,仲裁庭会作出怎样的处理结果?

答:仲裁庭经审查,认为和解(调解)协议合法有效的,依法予以确认并依据其内容制作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认为和解(调解)协议具有本规定第四条、第八条的情形,或者内容违背自愿、合法原则的,依法不予确认,建议当事人撤回仲裁确认申请。拒绝撤回的,仲裁庭应制作不予确认决定书。

记者:请问和解或调解协议经贵委依法确认后,如当事人不履行能否申请人民法院给予强制执行?

答:当然可以。本委对和解(调解)协议依法确认后,如果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凭本委出具的调解书或裁决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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