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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1月1日起,菏泽城区水费上调 由于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水费相应调整

齐鲁晚报 2016-12-29 00:00 大字

本报记者 陈晨

日,记者从菏泽市物价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水污染防治,山东省多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年底前各设市城市、县城及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调整至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根据要求,明年1月1日起,菏泽城市规划区内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上调,菏泽城区居民用水、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综合水价也做出相应调整。

政策要求:

污水处理费

征收标准上调

为进一步加强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污水处理事业的发展,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发改价格[]号文件加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鲁价格一发[]号)要求:年底前各设市城市、县城及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调整至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据了解,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号)规定:年底前,设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对菏泽城市规划区内及牡丹区、开发区、高新区所属重点建制镇范围内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自年1月1日起执行。

明年1月1日起

菏泽城区水费上调

根据要求,菏泽城市规划区内,居民用水由0.元/立方米调整为0.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由1.元/立方米调整为1.元/立方米,特种用水由1.元/立方米调整为1.元/立方米。

牡丹区、开发区、高新区所属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为:居民用水0.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1.元/立方米,特种用水1.元/立方米。

由于污水处理费是综合水价的构成要素之一,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后,综合水价也应做相应调整,调整后的综合水价为:居民用水各阶梯价格:第一阶梯价格由3.元/立方米调整为3.元/立方米,第二阶梯价格由3.元/立方米调整为3.元/立方米,第三阶梯价格由6.元/立方米调整为6.元/立方米。

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包括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社区居委会及公益服务机构、宗教组织等),水价由3./立方米调整为3./立方米。

此外,非居民用水综合水价由4.元/立方米调整为4.元/立方米。特种用水综合水价由5.元/立方米调整为6.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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