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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多写几个字 赔偿就没了?

都市女报 2016-12-21 00:00 大字

女报记者 李丽娟

市民王先生购买了一份医疗保险,随后患病住院。出院后向保险公司理赔,遭到对方拒赔。近日,王先生致电山东乐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淮明咨询相关法律问题。

案件简介:

去年月,我在济南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医疗保险,并签订合同。投保时,保险公司要求我在其定点医院进行了体检。因体检无异常,保险公司以标准件予以投保。今年月,我因感冒引起肺炎住院治疗。出院后,我找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在我的病历中,保险公司发现上面记载了曾有腿肿、血小板减少的情况。随后,保险以我在投保时故意隐瞒、不如实告知身体状况为由,做出拒赔的决定。我对保险公司的做法极为不满,和他们一起来到医院。主治医生解释了病历记载,称上述病症属于阶段性病症。然而,保险公司仍是固执己见,不愿意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山东乐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淮明点评:

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先生在投保时是否故意隐瞒了患有血小板减少的事实。按照常理,医生在询问患者既往病史时,双方都不会对既往病史的患病精确时间节点进行深究与陈述。因此,仅依据一份表述不明的病历记录,保险公司就主张王先生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显属证据不足。

另外,根据《合同法》规定,王先生和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是有效合同。王先生在投保后生病住院,其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合法有据。因此,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在此,李淮明提醒市民,患者在治疗时应该真实反映病情,不能无端猜测,对于病历记载的情况一定要核实准确,以免造成医生和保险公司的误解。人物名片

李淮明:中国民进山东法专委委员,法学本科毕业。执业年来,先后办理各种案件余起,担任过余家企业及政府单位的法律顾问。执业以来,坚持“乐己达人、和谐至公”的执业理念,擅长重大、疑难民商案件的代理和刑事案件的辩护,在婚姻家庭法律事务和公司法律案件的代理及相关法律事务协商、谈判等方面有独到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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