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高校教师兼职政策 不是洪水猛兽
□安静/文 唐晨玉/图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包括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和允许高校教师从事多点教学获得合法收入。
《意见》的出台,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热议,这一政策导向的现实针对性是什么?对高校及高校教师会带来哪些影响?落实过程中需要警惕哪些不良因素?
利好:拓宽教师合法性收入来源
《意见》将知识、科研工作和科研成果的价值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首次明确将产权和股权与教师的科研收入联系起来,实则是将教师的科研成果当作知识资本,肯定了教师的收入可以包括基础性工资、绩效奖励、由科研成果和知识资本带来的资本性收入等多个方面,从而拓宽了教师收入的合法性来源,这对于激发教师的科研创新热情,改善高校教师的收入水平,稳定高校教师队伍,具有积极意义。
《意见》明确鼓励教师可以开展兼职工作,并取得相应收入,对于解放教师的生产力和活力具有现实意义。《意见》明确提出,要发挥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在知识价值分配中的激励作用,建立健全符合自身特点的劳务费、间接经费管理方式,合理安排间接经费中绩效支出,这对于劳务费的使用范围、使用方式和使用方向是一个新的信号。过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规定大都禁止科研项目主持人、有工资收入的科研人员领取劳务费,劳务费只限于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科研助理、兼职人员和外聘人员。
对教师而言,兼职取酬是利好消息,可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知识,激发教师的积极性,并通过更多的劳动报酬,提升收入水平,实现知识的价值;对高校而言,亮点在于带来更多的收入分配自主权,打破传统的分配体制,真正实现按劳动价值分配。
目的:鼓励教师参与社会服务
这一政策主要针对以下问题,包括当前高校教师收入水平整体偏低,工资收入来源单一,工资合法性渠道模糊;科研经费管理规定不合理;项目资金使用效率不高,劳务费设置不合理,没有有效发挥激励作用;科研成果产权意识薄弱,产权保护滞后等。
必须强调的是,一段时间以来,社会对教师校外兼职取酬的争议较大,国家也未出台相应政策。社会需要大学教师的智力支持,产学研合作也需要大学教师的积极参与,因此此项政策出台不仅是鼓励教师依托智力和知识参与社会服务,同时也是对教师参与校外社会兼职取酬问题的回应。
通过这种举措激发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更有利于科研成果的转化以及产学研合作,避免过去教师科研成果“睡大觉”等情况的发生。政策还赋予高校更多收入分配自主权,让高校有了更多的政策空间和自主权利,也有了更大的改革灵活性去推动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特别是薪酬制度改革。最重要的是,这也鼓励了高校教师走入社会,履行社会服务职能,解决社会问题,从而直接推动社会的健康快速发展。毫无疑问,这项政策短期内将会激发广大教师参与社会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警惕:教学科研、校外兼职的失衡
《意见》对于正在进行的高校管理体制改革、人事制度改革既是政策利好,是否也是一种挑战?在操作过程中需要警惕哪些问题?
从长远来看,如果教师把更多精力和时间投入科研转化和外部兼职之中,不可能不对其教学科研等本职工作造成影响,因此要防止“科研第一、资本第一、产权第一、股权第一”等思想扭曲高等教育基本理念和核心使命。如何规范校外兼职取酬、如何平衡高校正常的教学科研与兼职的关系,需要各高校因地制宜,在管理匹配上下足工夫,通过不断调整、完善,形成更加规范和具有操作性的管理规定。
所以,允许高校教师兼职的基本前提是建立合理、科学的考核制度,让制度来管人,而不是靠盯或者其他处罚性的措施来禁止高校教师校外兼职。只要教师本人完成了既定的教科研任务和课堂授课任务,就不必对这次政策的改变大惊小怪,甚至认为是洪水猛兽一般。
当然,在改革的过程中,也要注意对一些教授或者专家利用自己的行政职务到处兼职或者吃空饷的现象进行规范,防止一些人利用自己的名头和影响力到处挂名,实际上只是为自己增加经济效益,而并没有给相关机构带来真正的学术影响和指导。
热动
《光明日报》:对科研人员和高校老师在兼职兼薪方面的松绑其实反映了我国在教科研以及高校人事管理方面的进步和灵活性,应该给予鼓励,而不应该戴有色眼镜看问题。
《京华时报》:高校教师兼职,“适度”是关键。
山东理工大学交通与车辆工程学院教授王晓原:总体来看,这是件好事,可以充分利用社会剩余脑力、智力,促进创新、创业。但是,怎么兼职、政策如何落地,还需要进一步的配套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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