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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公众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社会监督,由山东省公安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出台的《山东省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 12月

山东法制报 2016-11-24 00:00 大字

为鼓励公众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社会监督,由山东省公安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出台的《山东省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 12月 1日起施行。该《办法》共21条,界定了举报奖励范围,明确了举报奖励标准、举报奖励适用主体、奖励资金来源、兑现和领取流程,并对举报奖励责任义务进行了规定。其中属于举报有奖范畴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包括交通肇事逃逸,客车、校车超员,酒驾、醉驾、毒驾及无证驾驶等 15 项交通违法行为,举报人经信息核实后可获得50元至1000元不等的现金奖励。

举报奖励《 办法》的出台,有着深层次的原因。近几年来,各种交通违法行为层出不穷、屡禁不止,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很大威胁,由此发生的交通事故也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据统计,全省因超员、超速、超载、疲劳驾驶、酒驾、毒驾、涉牌涉证“七种违法行为”而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事故总起数和总死亡人数的25% 和30%。省公安厅数据显示,8月份以来,公安机关以客车、货车、危化品运输车、校车、农村面包车、渣土车、低速载货汽车等车辆为管理重点,其中查处超速违法行为同比上升6.6%;查处超员违法行为同比上升66.3% ;查处超载违法行为同比上升30.5% ;查处酒驾违法行为同比上升 27.9% ;查处毒驾违法行为同比上升407.1%;查处涉牌涉证违法行为同比上升 18.2% ,交通违法行为正在呈现高发势头。

严重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是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大“杀手”,虽然各地交管部门对交通违法行为常抓不懈,但是人员和精力有限,仅凭一方之力整治远远不够,必须依靠群众,动员群众参与。此次《办法》的出台,不但祛除了群众以往举报无门、举报无依的尴尬局面,还打破了群众主动参与治理交通违法行为的壁垒,更为举报者带来实实惠惠的物质奖励,同时《办法》还提出对举报者的个人信息进行严格保护,此举,必将大大提高大家的积极性,笔者为此点赞。

诚然,治理交通违法工作任重而道远,一个《办法》也许不可能立竿见影地杜绝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但是,《办法》的实施,显示了地方政府对于治理交通违法行为的坚定决心,也体现了政府职能部门的主动作为和责任担当,是执政为民的重要举措。笔者相信,长期以往坚持下去,必将对净化道路交通安全环境和减少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发挥巨大的作用。

●世象透镜卜凡亮曲垠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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