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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安厅、财政厅发布通知— —,—举报严重交通违法 给予现金奖励

山东法制报 2016-11-01 00:00 大字

10 月 28 日,省公安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山东省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为鼓励公众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社会监督,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者,予以现金奖励。自2016 年 12 月1 日起,山东省范围内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可获 50 元至 1000 元不等的现金奖励。

最高奖励1000元

据了解,这是山东省针对交通违法行为,首次由公安厅、财政厅联合部署举报奖励办法,山东省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严打之势,可见一斑。属于举报有奖范畴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包括:交通肇事逃逸;客车、校车超员;酒驾、醉驾、毒驾;无证驾驶;拼装车、 报废车、脱审车上路;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非紧急情况占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低速载货汽车、 三轮汽车违法载人;凌晨2 时至5 时客运车未停止运行等;按照规定,举报人经信息核实后可获得50元至1000元不等的现金奖励。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对于毒驾、 醉驾、 伪造、 变造、 买卖机动车牌证等性质恶劣的交通违法行为,举报核实后都给予300 元的现金奖励。而对于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工作提供经公安机关认定有价值线索的奖励1000元。

1小时内举报有效

为保障举报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时、准确,发现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市民应在1 小时内进行举报。市民可直接拨打122电话举报或以短信、微博、微信及互联网站等方式联系当地公安或交警部门。同时,举报市民应包括发生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车辆类型、车牌号码、违法时间和地点、违法事实及判定为严重道路交通违法的依据。对于客车、校车超员;非紧急情况占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以及低速载货汽车、 三轮汽车违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举报人需提供违法行为发生时的视频资料。

按照《通知》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举报方式,接受举报人对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同时,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处理遵循属地管辖的原则。举报受理机关为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属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获被举报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在向违法当事人送达处理决定书后3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在接到通知起15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奖金。对举报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或属于受理范围但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向举报人予以说明。

举报不处理将追责

《通知》同时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已经核实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接到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引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或其它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严格遵守举报保密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住址等个人相关资料。因泄露举报人信息导致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同时,《通知》还要求举报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举报,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得故意虚构事实或者恶意举报。严禁举报人采取危险方法或不正当手段收集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证据。对借举报之名骗取奖励、敲诈被举报人,或影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正执法的,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冯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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