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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 新改扩建的城区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不得挖掘——就《滨州市城区道路管理条例》公布实施访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朱万春

滨州日报 2016-11-28 00:00 大字

本报记者 罗军  本报通讯员 宋菲 

滨州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滨州市城区道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6年10月27日经市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9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1月26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制定《条例》的有关工作情况,近日,记者采访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朱万春。

《条例》旨在解决滨州市城区道路管理中热点难点问题,保障群众顺畅出行

记者:请问朱主任,《条例》作为滨州市出台的第二部实体性法规,它的出台背景是怎样的?

朱万春:城区道路是市民生活出行的重要载体,城区道路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整个城市的行政管理水平。近年来,随着滨州市城区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区道路也越来越多,城区道路的快速发展给城市管理工作带来了许多新的矛盾和问题。在前期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和国家卫生城市复审过程中,我们取得了一些管理成果和经验,也发现了一些管理漏洞和盲区,有些经验需要用制度加以固化,有些问题也需要制定相关制度加以规范。目前,城区道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好几部,但是各自侧重点不同,对目前执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同时,在城市化发展的过程中,城市道路管理逐渐暴露出城市道路规划作用不明显、管理主体不明确、城区道路随意开设道口、城区车辆乱停乱放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城区道路管理的水平和人民群众的安全畅通出行,制约了道路相关附属设施的有效利用,损害了群众利益,亟须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和解决。

因此,制定一部专门的地方性法规,通过地方立法建立健全滨州市在城区道路管理方面的制度,理顺城区道路管理工作任务分工,明确责任,规范管理,对解决滨州市城区道路管理中存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提高城区道路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畅通文明出行,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记者:《条例》的出台经过了哪些程序,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是如何征集和吸收意见建议的?

朱万春:《条例》由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起草,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市政府法制办全程参与。在组织起草过程中,有关人员通过广泛调研、外出学习考察,借鉴了外地的先进经验,并注重与滨州的实际相结合,《条例(草案)》经过市政府常务会议进行了讨论。

《条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一次审议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通过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立法顾问寄送函件、发送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之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赴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各立法研究服务基地和立法联系点等实地调研,听取了基层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的意见建议。期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同志参加了市政协就《条例(草案)》专门召开的立法协商会议,听取了部分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对外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情况、市政协立法协商情况、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修改意见、二次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修改涉及到42条177处,最终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表决通过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条例》从八个方面对城市道路管理进行了制度设计

记者:《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制度设计是什么?

朱万春:《条例》包括总则、规划和建设、综合管理、养护和维修、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四十四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而制定,固化了滨州市在城区道路管理工作中的成功的经验,也学习借鉴了外地的一些先进做法。制度设计主要体现为八个方面:一是明确了城区道路及附属设施的概念、城区道路综合管理范围和主管部门,理顺了管理体制;二是注重了道路规划,完善道路功能,体现人文关怀,方便群众安全出行;三是着眼道路完好畅通标准,着力解决城区道路工程建设“后遗症”问题;四是突出了路政管理重点,明确五项禁止性行为;五是规范了挖掘、穿越、跨越、占用城区道路及在城区道路上开设出入通道口行为;六是明确了禁止占用城区道路作为集贸市场;七是严格规范了停车管理,着重解决“乱停车、停车难”问题;侧重了城区道路保护、养护和维修,保障道路完好畅通。

明年起,新改扩建的城区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不得挖掘

记者:这些制度设计主要解决了哪些城市管理的热难点问题呢?

朱万春:《条例》的制度设计主要体现在八个方面,可以说每个方面都是针对着目前我们城市管理中的热难点问题。

比如,《条例》对城区道路及附属设施的概念进行了具体阐述,明确了城区道路综合管理范围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路面边缘至现有合法建筑物之间的场地。对城区道路及相关行政管理工作进行了立体地、具体地表述和界定。另外,《条例》第五条、二十一条、二十六条、二十八条及法律责任中的部分条款对城区道路管理的主管部门进行了明确,理顺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

目前,城区道路工程建设存在“后遗症”问题,比如,道路路面施工,可能会对绿化苗木、底下管线、沿路水体造成破坏或导致空气污染等。当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上述违法行为时,建设工程可能已经验收备案,再行追责十分困难。

因此,《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大中修城区道路确定设计方案前,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征求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境保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关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并经规划、环境保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后,依法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为避免重复挖掘、穿越、跨越、占用城区道路及随意开设出入通道口情形发生,《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穿越、跨越、占用城区道路。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区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区道路竣工后3年内、同一道路地下相同管线建设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临时占用城区道路的,占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占用期满后需要继续占用的,占道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使用期届满30日前办理延期占用手续。在城区道路上开设出入通道口的,必须向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针对城区道路集贸市场占用问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禁止占用城区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对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占用城区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要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搬迁时限,逐步搬迁。

为了规范停车管理,着重解决“乱停车、停车难”问题,《条例》要求,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及各类公共场所,应当在不影响正常交通秩序的前提下按照相关规定施划停车泊位、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点。同时倡导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的停车场应当允许在工作时间内办理事务的车辆免费停放,以此缓解市民停车难问题。同时,《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停车泊位的管理部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内的停车泊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根据各县(区)城区道路管理工作的具体分工和行政主管部门不尽相同的实际情况,《条例》规定路沿石至道路两侧现有合法建筑物之间场地的停车泊位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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