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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供水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就《滨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出台访市法制办主任李玉会

滨州日报 2016-11-01 00:00 大字

本报记者 李伟伟 本报通讯员 崔晓东

记者:《滨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是滨州市出台的第一部市政府规章。请李主任谈谈该《办法》出台的必要性?

李玉会:城市供水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是重要的民生事业。同时,城市供水管理既是创建节水型城市的重要条件,又是创建水生态文明城市的必备条件。随着滨州市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供水管理存在的问题越来越凸显,加强和规范城市供水管理迫在眉睫,主要表现在:一是供水安全保障能力差。二是二次供水管理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三是供水经营设施建设缺乏衔接。另外,供水行业整体服务质量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法律责任制度有待完善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供水的质量和安全,制约了供水行业的健康发展,损害了群众利益,亟须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和解决。

目前,滨州市供水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滨州市城市供用水管理办法》是2000年出台,该文件虽对滨州市城市供水管理起到了一定推动作用,但由于供水企业主体的多元化,城市供水用水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保障城市供水安全面临诸多挑战。2015年12月1日起,滨州市享有地方立法权,通过地方性立法来解决滨州市供水中存在的问题已成为可能,《滨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由此成为滨州市出台的第一部市政府规章。

因此,出台《滨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有助于解决当前城市供水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滨州市城市供水行业的规划和建设、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供水、用水和节水及二次供水管理行为,推进全市供水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记者:该《办法》的起草依据和主要内容有哪些?

李玉会:《办法》共八章五十九条,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其他城市经验,结合滨州市实际情况制定。《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职责划分。第四条明确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全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发改、公安、财政、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管理的有关工作。二是明确了对城市供水水源保护的各项具体监督要求。三是明确了新建住宅小区城市居民供水设施,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依法组织设计和施工,并负责维护和管理,产权归城市供水企业所有;对本办法实施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单位建设的住宅小区城市居民供水设施,经业主大会同意决定移交给城市供水企业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接收,并签订资产转移相关手续。四是明确了要求城市供水企业应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对新建住宅,应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原则设计和建设供水设施;对原有居民住宅应按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进行改造,实现供水企业抄表到户、计量到户、服务到户。同时,要求供水企业加强应急反应能力,应保持不间断供水。抢修超过24小时仍不能恢复供水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五是参照济南市的做法,对未按期缴纳水费的用户,《办法》规定由供水企业向其发出水费催缴通知,用户在接到水费催缴通知后超过30日,无正当理由仍未缴纳水费的,供水企业经提前48小时通知后,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其限时供水或者停止供水。用户缴纳水费和违约金后,供水企业应当于24小时内恢复供水。六是明确了盗用城市公共供水水量和时间的计算标准。七是明确了城市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管理和检测制度对所管理的城市供水设施定期检测、维护,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八是重视用户权益保障。《办法》专设用户权益保障一章,规定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设置供水服务热线,全天(24小时)接受用户咨询、求助及投诉;受理用户咨询与投诉后应当在2小时内作出答复,并在7日内处理完毕;对处理期限内不能解决的,应当向用户说明原因,提出处理方案,并在承诺的时限内处理完毕。供水企业应当通过各种渠道公告计划停水的原因、时间和范围等。此外,还明确因供水企业原因给用户造成直接损失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用户欠交物业管理费用中止对用户供水等内容。

记者:《办法》是如何通过审查的?

李玉会:《办法》制定前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对滨州市的供水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并组织专门人员对滨州市供水工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同时,在学习借鉴其他地市立法工作好经验、好方法的基础上,市住建局于2015年11月完成《办法》(初稿)的起草工作。我办在《办法》起草阶段提前介入,2016年4月,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赴济南、临沂两地考察学习,对《办法》(初稿)做出相应调整,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提高政府立法参与度,拓宽社会各方有序参与政府立法,5月12日,我办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全文发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6月16日,我办组织召开了由市发改、公安、财政、国土、水利、卫生计生、环保、规划、城管、工商、质监、物价等部门和政府法律顾问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根据意见和建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进行了反复讨论修改,形成了《办法》(草案)报我办审查。本着“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重实效”的原则,我办对《办法(草案)》的内容进行了审查。8月19日,经市政府第58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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