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年7月25日起至今在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连续超过7个工作日未出公差也未来公司报到,已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徐杰同志,你自2016年7月25日起至今在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连续超过7个工作日未出公差也未来公司报到,已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决定自2016年10月10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请徐杰同志自本通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到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手续,逾期不办,后果自负。
特此公告送达。
山东鲁能泰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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