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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上调 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标准

泰安日报 2016-10-18 00:00 大字

 

新华社济南10月17日专电(记者 邵鲁文)记者近日从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山东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此次调整是山东连续12年提高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

山东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介绍,伤残津贴方面,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195元、185元、175元、165元的标准增加。在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规定,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8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以上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据介绍,本年度工伤职工相关津贴调整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山东将确保2016年10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将全部津贴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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