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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书

山东法制报 2016-10-25 00:00 大字

借款人:邹平天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保证人:邹平天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有房产抵押、张以家、夏应祥、夏蕊

2015 年 1 月 20 日,借款人邹平天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 2015 年齐银借0202 字 023号《 借款合同》,在我行贷款 500万元,年利率 7.28% ,保证人张以家、夏应祥、夏蕊与我行签订 2015 年齐银保 0202字023号《 保证合同》,抵押人邹平天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 2015 年齐银抵 0202字 023号《 抵押合同》并去房管局做抵押手续,同意为借款人在我行的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借款本息,截至 2016 年9月 21日止,共拖欠我行贷款本金 4999999.49元,利息、罚息495529.34元。

现我行根据法律规定,及与山东乾恒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及担保权利一并转让给山东乾恒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请借款人、保证人及时向山东乾恒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清偿涉案款项,履行还款及担保义务。

特此公告!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邹平支行

2016 年10 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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