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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处理违法信访行为打造规范文明信访秩序 《山东省信访条例》摘登

滨州日报 2016-10-19 00:00 大字

第十三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出信访事项;

(二)遵守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三)提出的信访事项客观真实,对所提供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诽谤、诬告陷害他人;

(四)配合国家机关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对以走访形式跨越本级和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上级国家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提出。

第二十七条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没有推选代表的,国家机关可以不予接谈。信访人代表应当如实向其他信访人转达国家机关的处理或者答复意见。

第四十三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

第四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核。

第六十六条 信访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其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由其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规的,由其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现场处置措施并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必要时也可以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机关办公场所周边、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或者重要活动场所,或者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线)、警戒区的;

(二)未经许可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静坐、列队行进、呼喊口号、散发传单、拉挂横幅、张贴标语等方式表达投诉请求,或者以拦截车辆、堵塞道路、攀爬物体、裸露身体等方式制造社会影响的;

(三)在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公私财物,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四)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自伤、自残、自杀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威胁、侮辱、谩骂、殴打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国家工作人员人身自由的;

(六)以网络、电话、短信等形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骚扰,或者以围堵纠缠、非法进入住宅等方式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生活的;

(七)煽动、串联、胁迫、雇佣、幕后操纵他人信访的;

(八)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

(九)以信访或者信访代理为名,借机敛财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向境内、境外组织或者媒体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的;

(十一)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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