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摘要
开栏的话:
十八大以来,信访法治化建设步伐不断推进。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信访工作制度,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四中全会提出,“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2014年4月24日,国家信访局公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2015年9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信访条例》;中央和省市部分职能部门陆续出台了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为信访法治化建设提供了坚实保障。
从今天开始,本报开辟《依法处理违法信访行为 打造规范文明信访秩序》栏目。本栏目陆续摘登《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和《山东省信访条例》部分内容,以及外地部分缠访、闹访案例,并简要介绍网上信访工作有关情况。希望大家能够进一步了解有关法律法规,从案例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依法理性信访,自觉维护信访秩序。
第四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网上投诉等书面形式。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首先接谈的机关先行受理,不得推诿。
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来访人以书面或走访形式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下级有关机关。
第七条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八条 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走访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来访人走复查(复核)程序。
第九条 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但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不再受理。
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信访事项,来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十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对应到而未到省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或者省级相关部门正在处理且未超出法定处理期限的,不予受理;信访事项已经复核终结的,不再受理。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引导来访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逐级走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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