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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新闻 六种情况下 可申请再生育

半岛都市报 2016-10-04 00:00 大字

近日,市卫计委基层指导处处长李红军做客网络在线问政,回答市民关于今年《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后,青岛在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和进行再生育审批的有关情况。

李红军介绍,根据修订后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无论是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均实行免费登记制度。符合条件的夫妻可以到夫妻一方户籍地或《居住证》办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办理,办理生育登记,申领《生育服务手册》。需要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或居住证等其他身份证明材料),如果是生育后登记的,还需提供住院分娩实名登记记录或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凭借《生育服务手册》,孕妇可享受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增补叶酸(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农村)、新生儿四种代谢性疾病筛查、儿童预防接种(一类疫苗)等基本和其他婚育健康服务项目。

今年“全面二孩”政策正式实施,那么原来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在生育二孩后,独生子女的待遇就取消吗?如何办理取消手续?针对网友关心的这一问题,李红军介绍,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光荣证,停止凭证享受的各种优待,当事人可以在生育二孩后,向镇、街道计生部门交回生育证,办理注销手续。

在访谈中有网友询问,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能批准生育第三个孩子?李红军介绍,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经批准再生育子女,包括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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