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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泰安日报 2016-09-24 00:00 大字

 

经查,泰安威思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成品未按规定存放;生产日期为2016年8月2日的硫酸黏菌素预混剂未按规定实施二维码标识;氧氟沙星可溶性粉未落实农业部第2292号公告规定仍于2016年继续生产;鸡球虫散批准文号(兽药字(2010)151165090)、五皮散(兽药字(2010)151165024)已过有效期仍于2016年继续生产。该单位违反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八条、农业部2210号公告、农业部2292号公告、《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农业部2071号公告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出责令停止生产,对其实施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二维码实施情况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没收用于违法生产鸡球虫散、五皮散、氧氟沙星可溶性粉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上述兽药成品和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贰佰贰拾元,上报省局建议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因与该单位联系未果,现依法向该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泰牧罚字[2016]1号)。限该单位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地址:泰安市泰山区擂鼓石大街379,邮编:271000,电话:8259784),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可在60日内向泰安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泰安市畜牧兽医局

2016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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