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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立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明确监护人职责

山东法制报 2016-09-26 00:00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鞠杰) 9月23 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的出台,弥补了山东省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立法空白。

《条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并告知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该《条例》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进行了明确,做到了责任明确、有章可循,这在上位法以及外省地方立法中是比较少见的,充分体现了山东特色。”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晓介绍。

同时,《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教育、公安等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共青团等团体,以及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职责,构建起了统一领导、统筹协调、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针对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这一关键因素,《条例》作出将法治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等规定。针对校园欺凌、校园暴力、毒品犯罪等问题,《条例》规定学校应当对未成年学生进行自我保护教育以及禁毒教育,并建立预警、处理以及心理干预等预防处置机制。

《条例》重申了法律责任,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其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符合法定情形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其监护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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